關於冷靜期
解除契約

冷靜期制度,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可無條件解除契約之制度。

關於冷靜期

依《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法》(以下稱「本法」)第 26 條,出資者就其締結之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契約,自收到本法第 25 條所定書面之日起算 8 日內,得以書面通知本事業者解除本契約。

適用冷靜期之客戶,本公司於確認解約通知後,即返還出資款。

返還時不收取違約金或匯款手續費。